央廣網銀川11月1日消息(記者廉軍)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條例》經寧夏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寧夏旅游業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標志著寧夏旅游業依法興旅、依法治旅工作邁上了新臺階,為深入推進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奠定了法規和制度基礎。
隨著寧夏旅游業轉型升級以及全域旅游發展的加快推進,寧夏旅游業發展中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現有的《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多個旅游法律法規的銜接不足;國務院制定出臺的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缺乏配套貫徹落實規定;旅游行政資源整合不夠,綜合協調以及市場監管機制有待完善,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因此,為強化政府統籌促進旅游發展的職能,全面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寧夏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寧夏人大修訂了《旅游條例》。修訂中嚴格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在寧夏考察時提出的“發展全域旅游,路子是對的,要堅持走下去”的重要講話精神,同時借鑒了海南等省區的經驗。
新條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旅游法治建設是最受媒體和業界關注的亮點。因為這既是旅游改革發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寧夏旅游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其中,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旅游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對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環境或者人文資源破壞的,由旅游主管或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明確加強旅行社運營管理,旅行社租用客車、船舶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規定,網絡旅游經營者未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最高2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