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0月18日消息(記者楊振)10月17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對深圳市建設用地的開工、竣工等關鍵環節做出明確定義,并提出新的時限要求以及違規的處理辦法等。其中引人關注的是住房類建設項目須四年內竣工,《管理辦法》指出: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深圳市規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批后監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環節,出臺此新政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供應后期批后監管力度,保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預防土地閑置,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近年來深圳建設用地按時開竣工比例普遍偏低,特別是產業用地不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情形較為嚴重,合同履約及開發建設情況不理想。為規范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管理、解決開竣工逾期違約成本低等問題,需從政策制度上進一步加以規范。《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通過對開竣工期限、違約原因認定及處理原則、違約金繳交基數、監管職責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規范開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提出,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的不同,對劃撥和出讓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規定。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目前,國家除住房建設項目明確了開工竣工期限以外,其他用途用地項目并未作明確規定。為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設計及施工的有關規定,在綜合以往工作實際以及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選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兩個關鍵指標作為確定具體建設項目開工、竣工期限的依據。
考慮到不同的建筑高度和建設規模,所采用的建筑設計、建造工藝、施工難度、工程體量完全不同,對項目開發建設的工期產生直接影響。因此,《管理辦法》中“建筑高度”采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關于超高層建筑高度(超過100米)進行區分。“建筑面積”以5萬、10萬平方米作為建筑面積為界點,合理確定開竣工期限。
《管理辦法》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未按時開竣工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并對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認定的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規范了政府原因開竣工延期的處理。對企業自身原因未按期開工的,為避免規避閑置土地處置,不再延長開工期限,開工期超期滿一年后將按閑置土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竣工延期的,應在竣工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并按申請延長竣工的期限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延長3個月,按合同地價的1.5%計收;不足3個月的,按1.5%計收。申請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繳納違約金后,竣工期限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順延。而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竣工延期但實際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內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按合同地價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計收;也可以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竣工違約的應支付的違約金大幅提高。
為了保持政策的延續性,避免因政策修訂而導致新的問題產生,根據“從舊從輕”的原則,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按新辦法調整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也可按已簽訂的出讓合同約定執行,出讓合同未約定的,按照《管理辦法》執行。